
10.不适宜开展的代办类服务;
11.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咨询类商品或相关服务;
12.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3.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签注、包车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14.以用户的特定资质为购买、使用前提,或由特定机构出具的专属于用户的商品或服务。
(八) 动植物、动植物器官:
1.人体器官、遗体;
2.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3.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活体野生动物(鸟类、哺乳类、爬行类、两栖类),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具备特定资质的商家除外);
4.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5.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6.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7.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8.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穿山甲、大型猫科动物骨骼等其他有违公益或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九) 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考试考核作弊用具、计量结果伪造用具、票据伪造冒用用具等具有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相关服务;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5.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6.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7.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8.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9.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十) 未经许可或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等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3.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4.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5.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6.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7.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8.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9.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10.法律法规、管理措施与决议等要求中被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服务。
11.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12.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1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4.流通中的外币及相关汇兑服务;
15.未依法经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
16.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7.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8.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十一) 虚假商品:
1.假货、仿制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2.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乐购平台规范要求的商品,如:
*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名称和地址;
*无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无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未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无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无使用不当说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二) 虚拟类:
1.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或服务;
5.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6.棋牌类游戏币商品及充值类服务;
7.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8.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9.境内运营商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及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10.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1.有违背诚信与公平原则,发布代炒作、代投票、代删除等不当获取流量或人气,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商品或信息;
(十三) 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管乐购平台规范要求的商品;
3.法律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4.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5.用于提高抢购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管乐购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6.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7.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8.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9.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乐购平台要求的商品。
4.1【生效时间】本规则于2020年7月13日生效执行。
4.2 平台商家的相关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